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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法律法规

2024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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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 - 规划文本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和原创性理论贡献。党的二十大主题,新时代十年的三件大事与三个历史性时刻。

党的二十大主题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新时代十年的三件大事与三个历史性时刻

一是迎来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三是完成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团结奋斗赢得的历史性胜利,是彪炳中华民族发展史册的历史性胜利,也是对世界具有深远影响的历史性胜利。

熟悉: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目标、总任务、总体布局、战略布局,新时代党和国家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根本途径,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总的战略安排。

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总的战略安排是分两步走:从二〇二〇年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从二〇三五年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掌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的主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和重大原则,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

必须坚持人民至上
必须坚持自信自立
必须坚持守正创新
必须坚持问题导向
必须坚持系统观念
必须坚持胸怀天下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 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习近平文化思想的主要内容

着力加强党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
着力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着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着力提升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
着力赓续中华文脉、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着力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着力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促进文明交流互鉴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

加快建设旅游强国
推进建设文化强国
促进文化旅游交流互鉴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
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
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

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

重大原则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坚持深化改革开放
坚持发扬斗争精神

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

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了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指导思想。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熟悉:全面依法治国的“五大体系、六大任务”。

五大体系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六大任务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掌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基本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三、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及旅游业专项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简称《纲要》)关于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的发展环境,“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必须遵守的原则和战略导向;《“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简称《规划》)关于“十四五”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注重需求侧管理,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保护和利用,立足构建新发展格局,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创新提升国内旅游,在国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前提下分步有序促进入境旅游、稳步发展出境旅游,着力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着力完善现代旅游业体系,加快旅游强国建设,努力实现旅游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
坚持系统观念、筑牢防线
坚持旅游为民、旅游带动
坚持创新驱动、优质发展
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利用

到2025年,旅游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现代旅游业体系更加健全,旅游有效供给、优质供给、弹性供给更为丰富,大众旅游消费需求得到更好满足。疫情防控基础更加牢固,科学精准防控要求在旅游业得到全面落实。国内旅游蓬勃发展,出入境旅游有序推进,旅游业国际影响力、竞争力明显增强,旅游强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建设一批富有文化底蕴的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打造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等加快发展。旅游创新能力显著提升,旅游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服务进一步加强,智慧旅游特征明显,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市场主体活力显著增强,旅游业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促进社会文明程度提升等方面作用更加凸显。
展望2035年,旅游需求多元化、供给品质化、区域协调化、成果共享化特征更加明显,以国家文化公园、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为代表的优质旅游供给更加丰富,旅游业综合功能全面发挥,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大幅提升,基本建成世界旅游强国,为建成文化强国贡献重要力量,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熟悉:《纲要》关于 2035 年远景目标和“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文化建设的三项重要任务,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工程;《规划》关于推进智慧旅游发展及专栏1国家智慧旅游建设工程,优化旅游空间布局及专栏3旅游城市布局,构建科学保护利用体系及专栏6 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完善旅游产品供给体系及专栏7 美好生活度假休闲工程等任务措施。

展望 2035 年,我国将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经济发展取得新成效
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
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新提高
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
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
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

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

0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出版传播
02 文艺精品创作
03 全媒体传播和数字文化
04 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05 中华典籍整理出版
06 重大文化设施建设
07 旅游目的地质量提升

四、旅游业发展相关政策

了解: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化“互联网+旅游”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资源发〔2020〕8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办运〔2021〕6号)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以标准化促进餐饮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意见(国市监标技发〔2021〕7号)国家消防救援局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消防〔2023〕26号)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竞酒店 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82号)的主要内容。

熟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3〕36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客运安全带使用 保障游客出行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2023〕20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的通知(文旅非遗发〔2023〕21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在线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市场发〔2023〕41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内旅游提升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118号) 的主要内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的内容与效力、宪法确认的国家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根本任务,宪法的基本原则。

序言的内容与效力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国家的指导思想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国家的发展道路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的奋斗目标

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国家的根本任务

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宪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人民主权
社会主义法治
尊重和保障人权
权力监督与制约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组织的构成、任期和权限划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国家的监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国家的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选举权、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文化教育权、监督权、国家赔偿权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照法律纳税
劳动 受教育 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 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 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

2. 宪法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

宗教事务条例(2017)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2020)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关于首都、国旗、国歌、国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及其职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关于总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关于烈士的历史功勋、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法律地位、纪念缅怀英雄烈士活动、弘扬传承英雄烈士精神、烈士褒扬和遗属抚恤的规定;《宗教事务条例》关于总则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的规定;《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关于总则以及朝觐人员确定、境内组织工作、境外组织工作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关于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罪行和处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关于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法律保护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分裂国家罪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
(一)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
(二)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颠覆国家政权罪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
(一)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四)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恐怖活动罪

为胁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或者威胁实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之一的,即属犯罪:
(一)针对人的严重暴力;
(二)爆炸、纵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三)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四)严重干扰、破坏水、电、燃气、交通、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电子控制系统;
(五)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或者安全。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即属犯罪,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本法所指的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实施或者意图实施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恐怖活动罪行或者参与或者协助实施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恐怖活动罪行的组织。

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恐怖活动实施提供培训、武器、信息、资金、物资、劳务、运输、技术或者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或者制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及以其他形式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节规定不影响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其他形式的恐怖活动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采取冻结财产等措施。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框架及其附则关于本法用语含义的规定。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关于总则、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监督管理及主要法律制度的规定。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关于旅游服务合同制度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七、旅游者相关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

文旅部 - 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2016)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处罚种类和适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总则的规定。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和禁止行为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的规定;《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被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主要行为,“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信息内容以及评审、申辩和动态管理制度的规定。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关于旅游者权益保护制度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八、旅行社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

旅行社条例(2020)

文旅部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
文旅部 -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2022)
文旅部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了解:《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关于总则的规定。《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关于总则的规定;《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总则、监督检查的规定。

《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总则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总则

本规定适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等活动。
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导游等有关人员。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总则

本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或者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单项旅游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者,是指从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为在线旅游经营服务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规定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平台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监督检查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以及与相关部门联合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关数据信息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数据信息的安全。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有不诚信经营、侵害旅游者评价权、滥用技术手段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可以通过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予以提醒、警示、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违法行为由实施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管辖。不能确定经营者住所地的,由经营者注册登记地或者备案地、旅游合同履行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管辖。
受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相关投诉,参照前款处理。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建立在线旅游行业信用档案,将在线旅游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行政许可、抽查检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列入信用记录,适时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或者本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档案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严重违法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支持在线旅游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并按照本组织章程依法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服务质量评价,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关于旅行社设立与变更的规定;《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关于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失信主体的分类、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的规定。

旅行社的设立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 1 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旅行社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一)2 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二)传真机、复印机;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 30 万元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承诺书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旅行社的变更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关于旅行社经营范围、经营原则、经营规范、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的规定,旅行社权利和义务等法律制度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关于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管理措施、信用修复、信用评价与信用承诺的规定;《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在线旅游经营者运营、法律责任的规定。

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旅行社的经营原则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的经营规范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
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旅行社应当将本单位领队名单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一定数额用于旅游服务质量赔偿支付和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资金。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 20 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 120 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 5 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 30 万元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或提供保证金担保业务的银行,由国家旅游局指定。

旅行社须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含其银行分支机构)存储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银行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

旅行社在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 1 年。账户存期届满 1 个月前,旅行社应当办理续存手续或者提交银行担保。

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 50% 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须向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附件3)。银行根据《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将相应数额的保证金退还给旅行社。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 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 7 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

旅行社符合《条例》第十七条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规定条件的,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行社的要求,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其出具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文件。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的权利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旅行社的义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为减少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给旅游者带来的损害,旅行社在招徕、接待旅游者时,可以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鼓励旅行社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资格,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为旅游者提供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服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提示旅游者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和礼仪。

失信主体认定

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

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
(三)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行政处罚的;
(五)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规定:
(一)告知。经查证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应当向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送达《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载明认定理由、依据、惩戒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二)陈述与申辩。当事人在被告知的 10 个工作日内有权向认定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认定部门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三)认定。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经专家评估、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依法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决定与送达。认定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一)存在“捂票炒票”、虚假宣传、未履行相关义务、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但尚不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情形的;
(三)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
(四)拒不配合投诉处置、执法检查,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12个月内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两次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情形。
12个月内第3次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认定部门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在作出决定前,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约谈督促,改正违法行为、履行赔偿补偿义务、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以不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信用管理措施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守信情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采取加强宣传、公开鼓励、提供便利服务等激励措施。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投资人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因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因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七)因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内容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
(八)因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九)因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旅行社因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五)导游、领队因被吊销导游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因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六)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出境旅游业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时作为参考因素;
(二)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在行政奖励、授予称号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 3 年,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 1 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用修复

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部门应当主动进行信用修复:
(一)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届满;
(二)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不符合认定为失信主体标准的;
(三)因为政策变化或者法律法规修订,已经不适宜认定为失信主体的;
(四)其他应当主动修复的情形。
信用修复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

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积极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有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培训记录、纠正失信行为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认定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核查。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采取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检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约谈或者指导。
(四)决定。认定部门应当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或者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修复。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失信主体的相关管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不满 6 个月的、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不满 3 个月的;
(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 1 年的;
(四)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的;
(五)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信用评价与信用承诺

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具备条件的机构依法依规参与信用评价。

鼓励各部门在评优评先、人员招聘、试点示范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评价较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积极利用信用评价结果,拓展信用应用场景。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政务服务等工作中应当规范应用信用承诺,将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信息记录,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者曾经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有关规定。

在线旅游经营者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9)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游者个人信息等数据安全,在收集旅游者信息时事先明示收集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旅游者同意。
在线旅游经营者在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或者出境旅游产品代订合同时,应当提示旅游者提供紧急联络人信息。

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上传至平台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确保平台信息内容安全。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等级、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平台经营者应当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对其旅游辅助服务者的相关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

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或者未对旅游者尽到安全提示或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结合有关政府部门发布的安全风险提示等信息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做好旅游安全宣传与引导、风险提示与防范、应急救助与处置等工作。

因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造成旅游者损害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救助。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及时进行救助造成旅游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旅游者接受救助后,依法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贯彻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确保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正常开展。

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销售出境旅游产品时,应当为有购买境外旅游目的地保险需求的旅游者提供必要协助。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预订服务的,应当建立公开、透明、可查询的预订渠道,促成相关预订服务依约履行。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管理,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机会。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

社交网络平台、移动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其服务从事违法违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或者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不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经营者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并依法及时向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一)提供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
(三)平台内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四)出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的;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对旅游者做出的评价应当保存并向社会公开。在线旅游经营者删除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评价信息的,应当在后台记录和保存。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服务情况、旅游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投诉处理情况等产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依法进行记录、保存,进行动态管理。

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全国旅游投诉渠道。
平台内经营者与旅游者发生旅游纠纷的,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维护合法权益。鼓励平台经营者先行赔付。

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合同有关信息。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九、导游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

旅行社条例(2020)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2017)

文旅部 - 导游管理办法(2018)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管理办法》关于导游资格考试制度、导游执业许可制度及导游从事领队服务条件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导游资格考试制度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资格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导游执业许可制度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

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

申请取得导游证,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的扫描件或者数码照片等电子版;
(二)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
(三)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
(四)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确认。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取得导游证的申请,应当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导游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导游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 3 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的,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解除、终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信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导游提交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确认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导游变更导游证信息。

导游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一)姓名、身份证号、导游等级和语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在 3 个月内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三)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导游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导游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导游证的;
(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证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导游证:
(一)导游死亡的;
(二)导游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发导游证的;
(三)导游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超过 3 个月未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未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五)取得导游证后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导游从事领队服务条件

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旅行社应当将本单位领队名单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管理办法》关于导游执业管理、导游执业保障与激励、导游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导游执业保障与激励

旅行社应当与通过其取得导游证的导游订立不少于 1 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等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依照旅游和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导游与其他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旅行社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维护导游执业安全、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为女性导游提供执业便利、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旅行社应当提供设置“导游专座”的旅游客运车辆,安排的旅游者与导游总人数不得超过旅游客运车辆核定乘员数。
导游应当在旅游车辆“导游专座”就坐,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险路段站立讲解。

导游服务星级评价是对导游服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星级评价指标由技能水平、学习培训经历、从业年限、奖惩情况、执业经历和社会评价等构成。导游服务星级根据星级评价指标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根据导游执业情况每年度更新一次。
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及时、真实地备注各自获取的导游奖惩情况等信息。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导游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等,培训方式可以包括培训班、专题讲座和网络在线培训等,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小时。培训不得向参加人员收取费用。
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应当对导游进行包括安全生产、岗位技能、文明服务和文明引导等内容的岗前培训和执业培训。
导游应当参加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开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内容的培训;鼓励导游积极参加其他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导游的权力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导游有权拒绝旅行社和旅游者的下列要求:
(一)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二)违反其职业道德的要求;
(三)不符合我国民族风俗习惯的要求;
(四)可能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要求;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维护导游执业安全、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为女性导游提供执业便利、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在经营、服务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
(三)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五)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导游的职责

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按照旅游合同提供导游服务,讲解自然和人文资源知识、风俗习惯、宗教禁忌、法律法规和有关注意事项;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应当立即采取下列必要的处置措施:
(一)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可以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二)救助或者协助救助受困旅游者;
(三)根据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的要求,采取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停止带团前往风险区域、撤离风险区域等避险措施。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导游的义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
(三)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
(四)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 3 至 6 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九)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

1. 民法基本常识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关于基本规定的内容,自然人的监护制度、法人的一般规定、民事责任的规定。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规定、意思表示和代理制度的规定。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第四编人格权关于一般规定以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2. 合同法律制度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关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订立合同的形式与内容,格式条款的规定。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关于合同的履行原则、合同条款补充和确定、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定,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定金罚则、客运合同和委托合同的规定。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关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责任、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双方违约和过失相抵规则、第三人造成违约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3.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关于一般规定的内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关于监护人、用人单位、教育机构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的规定。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关于宾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责任,参加具有一定风险文体活动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规定。

十一、旅游安全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

旅行社条例(2020)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

文旅部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
文旅部、金融监管总局 -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2011)

了解:《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关于旅游突发事件等级及相关罚则,关于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要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界定、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义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的规定。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关于旅游安全保障、安全管理、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

掌握:《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关于旅游经营者安全经营义务与责任、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突发事件的界定、种类、级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义务、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制度的规定。

十二、入出境及交通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关于运输凭证、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关于铁路运输营业中铁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权利义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关于客运经营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关于水路运输承运人和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关于劫持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携带危险品及管制刀具等乘坐航空器、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损毁移动航空设施、聚众扰乱机场秩序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关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的义务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十三、食品、住宿、娱乐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饭店经营者权利和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娱乐场所的设立和经营规则、监督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十四、旅游资源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
博物馆条例(2015)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86)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6)

了解:《博物馆条例》关于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的原则、设立条件、社会服务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关于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的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缔约国的作用、其他保护措施的规定。

熟悉:《风景名胜区条例》关于风景名胜区及其设立、保护、利用和管理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措施和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与传播的规定。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自然保护区及其类别、设立条件、区域构成、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适用范围、文物工作方针、所有权归属,不可移动文物、民间收藏文物、文物出境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十五、旅游纠纷处理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文旅部 -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2010)
文旅部 -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2011)

了解:旅游纠纷及其特点,《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关于旅游投诉及其管辖的规定。

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争议解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内容。

掌握:《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关于旅游投诉案件受理和处理制度的规定;《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关于旅游主管部门调解旅游纠纷时执行的赔偿依据的规定。

十六、时事政治

熟悉:2023 年 10 月以来的国内外时事政治。